关键词:创新信用监管 加强政务诚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征求意见
7月14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8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7章68条,覆盖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悉,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 重 · 点 · 来 · 啦 ·
其中,和信用相关的内容:
01 | 信用监管 |
国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将其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依法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依法及时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02 | 政务诚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03 | 政府责任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信违约损害营商环境被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录:一年多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脉络: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选取22个城市进行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
2018年8月27日,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现场会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在京召开。全国营商环境试评价结果公布,北京在22个试评价城市中排名第一。
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排名相比去年上升32位,首次进入世界排名前50的经济体之列。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个部门共同起草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6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总理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则。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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